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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村客运站、亭的处理,促进我市乡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群众出行质量,昌盛社会主义新乡村经济,现将《常州市乡村客运站、亭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客运站、亭的处理,促进我市乡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昌盛新乡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路途旅客运送及客运站处理规则》、《常州市路途旅客运送及客运站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客运站、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大街)和行政村建造的、为客运班车进出或停靠及旅客搭车等供给服务的设备和场所,包含乡村客运站和乡村客运候车亭。
第四条市、辖市(区)交通行政主任部分担任乡村客运站、亭规划、建造和处理的组织领导。
市、辖市(区)路途运送处理机构详细担任本辖区乡村客运站、亭的监督处理工作。
第五条乡村客运站、亭为公益通基础设备,客运站建造应当契合建造规划要求和恪守国家客运站建造行业规范,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分要将乡村客运站建造归入交通基本建造方案,在确有需求的城镇建造与之经济发展、交通需求、客流量相适应的等级客运站。鼓舞社会多方资金投入乡村客运站建造,并采纳股份协作、租赁运营、托付运营等运营形式。
市交通局在国家、省交通厅客运站补助的基础上,组织配套补助资金。对新建的乡村客运站补助20万元,扩建、改建的乡村客运站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从事乡村客运站运营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条件,并对地点地县级路途运送处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按照路途运送处理机构答应的内容和规模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让、租借客运站运营答应证件。
第九条客运站内能从事为旅客候车、食宿供给便当的相关运营活动,客运站运营者从事运营活动时不得影响客运站功用。
第十条乡村客运站需停止运营活动的,运营者应当在30日前奉告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和进站运营者。
乡村客运站停止运营对社会公众利益形成严重影响的,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在停止运营后l 0日内将《路途运送运营答应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一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树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向路途运送处理机构照实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运营者进乡村客运站运营应到当地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处理客运车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同客运运营者签定进站合同,不得回绝依法运营的客运车辆进站运营。
第十四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及时发布进站客车的车辆类别、运营方法、运送线路、起讫停靠点、班次、发车时刻、票价等信息,组织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引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十五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按规则设置旅客购票、候车等服务设备,坚持站场环境整齐卫生,为旅客候车出行供给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树立完好处理制度,加强安全处理。严厉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售票,禁止超载车辆出站,避免人货混装,确保安全出产。
第十七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应当拟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含陈述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藏和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乡村客运站运营者能够向进站车辆收取客运代理费,详细规范由物价部分核定。
第十九条 各级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乡村客运站运营活动的监督查看,对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则的,按照国家、省市路途运送处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则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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